国家对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出的强制性标准及法律规定情况
作者:浙江力衡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4-20 03:10:14 【 字号:大 中 小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版开始正式将建筑机电设备涵盖进入抗震设计范畴。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在2001版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具体体现在:
1.0.2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7.1条: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于2014年10月9日发布,于2015.8.1起正式颁布实施,并做了如下强制规定:
1.0.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5.1.4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7.4.6 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应采取防止因地震导致设备或部件损坏后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CJ/T476-2015,于2015年3月4日发布,将于2015.9.1起正式颁布实施,其对建筑机电抗震支撑的技术规格要求给予了明确规定。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2015将于2015.10.1起正式颁布实施,规范对建筑机电设备抗震设计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技术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居民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